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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能源法》三大亮点
发布日期:2013-12-05 11:15:57  浏览次数:1809

实行多元化投资产权制度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能源领域实行多元化投资产权制度。”不过,“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领域,实行国有资本控股为主体的投资产权制度。” “关于多元化产权的描述,虽然只有短短的一句话,但应该是《能源法》中的最大亮点。”能源专家、中国能源网首席执行官韩晓平向记者表示:“如果民资和外资不能在能源行业发挥作用的话,整个行业的效率就会大打折扣。而《能源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多元产权制度规定下来,意味着未来没有回头路可走。这一条款将给中国能源领域的多元化发展定下基调并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能源储备制度

  意见稿中提出,国家将建立能源储备制度,规范能源储备建设和管理,提高能源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对于能源产品储备,将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前者由国家出资建立,企业义务储备则由能源企业出资建立。国家将对其权益人给予合理补偿。韩晓平对记者说:“建立地方能源产品的储备很重要,可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如果地方能源储备充足,就不会发生油荒等现象了。《能源法》还规定能源储备是企业的义务,如果完不成,就可以依法追究企业的责任了。”

  价格以市场调节为主导

  意见稿提出,中国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将以市场调节为主导,实行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对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处于垄断经营的能源输送价格及关系公共利益的重要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今后将实行激励型的价格政策。而对国家限制发展的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产品和服务,将实行约束型的价格政策。国家还将运用税收政策鼓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鼓励能源综合高效开发利用,支持以煤炭为原料的燃料、电力、化工产品多联产,鼓励热电冷联产、热电煤气多联供等综合梯级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分布式能源。韩晓平表示,新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发展和使用,与现在能源的价格体制有很大的关系。中国现行的评价体制,对新能源也呈现不利的一面。如果从地方政府财政的角度上考虑,很可能是与其搞风能、太阳能,还不如去搞小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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